品质保证
危害性物质限制指令(英语: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2002/95/EC,缩写RoHS),由欧盟在2003年2月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环保标准,主要规范电子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 镉(Cd)最大允许含量为0.01% (100ppm)
- 铅(Pb),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
- 汞(Hg),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
- 六价铬(CrVI),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
- 聚溴联苯(PBB),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
- 聚溴二苯醚(PBDE),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
仅对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产品。包括家用的白炽灯和光源。不应违反特殊的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专门指令或规定----Vehicle ELV,汽车指令;电池指令,91/157/EEC,93/86/EEC&98/101/EC。不包括:医用器材或监控设备(WEEE指令第8,9类);在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维修备件;2006年7月1日前原先投放市场的再利用产品。
主要包括:
- 大型家用电器
- 小型家用电器
- 资讯技术及电信通讯设备
- 消费性耐久设备
- 照明设备
- 电机与电子工具
- 玩具、休闲与运动设备
- 医疗机器
- 监视、控制设备
- 自动贩卖机
中国ROHS全称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不含十溴联苯醚)进行限制,限量规定为: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不含十溴联苯醚)浓度分别小于产品中可机械拆分材料的0.1%,镉浓度相应为0.01%;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第一阶段
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应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电子信息产品包装 物上,应标注 包装物材料名称。可按照标准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GB/T 26125-2011的要求进行。
第二阶段
进入重点管理目录(2010年公布首批三大类: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与计算机相连的打 印设备) 的产品必需确保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已被替代,或含量不超过限量标准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欧盟RoHS体系与中国RoHS体系在具体执行上有不同:欧盟做法是首先立法禁止电子产品含有六种有害物质,然后列出一系列暂时超标的种类,等以后技术条件成熟了再移出这个目录。中国是反过来的:一旦某个产品技术条件成熟了就放入目录,在目录内的产品是不能超标的。
第三阶段
中国推行RoHS自愿性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认证机构证明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中国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获证后的认证产品可以加施中国推行RoHS认证标志C-RoHS (ABCDE表示认证机构简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均适用于中国RoHS规范。